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销售者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进货应当实行索证和验收制度。产品在保证期内并非用户或者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原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销售者先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或者依双方约定予以解决。其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或者储运者的,销售者有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