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