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取得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有效期内对其相同检测项目进行重复检验。确属监督检查需要的,应当由监督检查部门支付样品及检验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