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二)对质量有疑问而又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产品,对虽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但与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封存样品,并责令被检查人按规定送检;
(三)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查询、复制与质量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
(五)发现被检查人有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