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