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检查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