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