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