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具体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