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七条有效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