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