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地和营业用房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