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