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衔接,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