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