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百分之五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