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职称评审制度,保证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普通学校教师相应职级的待遇。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