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