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