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