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状况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