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状况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