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