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