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