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