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