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