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