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