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