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