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