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