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