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