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