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