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