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