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