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