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