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