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