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