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