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