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