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