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