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