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