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和网络平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