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和网络平台。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