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