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