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