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